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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规定

2023/3/14 8:51:08      点击:

韶关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规定(韶府规〔2023〕2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文件

  韶府规〔2023〕2号

  《韶关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规定》(韶府规审〔2023〕2号)已经2022年12月30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韶关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韶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范围内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工作。本市范围内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市住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统筹管理工作,审批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上报的自备水源缴费人核定费额、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未按时缴费处罚等工作。

  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自备水源缴费人费额核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未按时缴费处罚的初核工作。

  税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按属地原则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确保费款及时足额入库。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的牵头制定。

  财政、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管等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可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调整。

  第七条  税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单位应及时足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税务部门为代征单位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代征单位为缴费人开具缴费凭证。税务部门委托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并向社会公开代征单位名单。

  自备水源的缴费人,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运输、处理的,按规定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市住管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后,通知缴费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线上、线下渠道完成缴费。

  第八条  对未按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费人,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追缴。拒不缴纳的,由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第九条  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符合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应当向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免缴手续,经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市住管部门审批后,由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告知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通知代征单位。

  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更新数据,对符合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条件的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对于不符合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应当及时取消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缴费人因用水设施损坏造成用水量异常增大多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可以向代征单位提交退费申请,经用水单位核实,代征单位、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住管部门审核,多缴部分由代征单位退回。

  第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等支出,并纳入部门年度收支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转移、截留、挪用、私分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国库后,财政部门按3%的比例向代征单位支付手续费。

  第十一条  因缴费人误缴、代征单位误收需要退费的,由缴费人向代征单位申请办理;因代征单位或自备水源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参照相关税收收入退库审批授权方式,由代征单位或者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除上述情形外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此前市政府有关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规定与本规定如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韶关市政府公报(2023年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