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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管理相关规定

2015/12/31 10:36:15      点击:

  

  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和《韶关市区供水管理规定》,使用城市供水用户,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表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严禁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或进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的活动。


二、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应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三、严禁擅自启闭、迁移、更改、转接、损坏、盗窃城市供水设施。


四、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不就措施。

 

五、单位自建的供水管道,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审查同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六、使用或者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其内部供水管道严禁与城市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七、用户自行建设进户总表以前的户外管道及附属设施,必须交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和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供水。


八、用户投资新建、改建户内供水设施前,必须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经供水企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九、城市专用消防栓,由供水企业安装、维修、管理、消防机关负责监督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启用。


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新建住宅楼宇的消防栓,属机关、企业、 事业单位和楼宇产权单位的内部设施,其用水接入总表计量。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十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按时交纳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卖和盗用城市供水。


十三、用户申请用水,必须按相应的用水性质实行分表计量,混合用水按最高用水水价计费。


十四、根据《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水利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来水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232号)规定,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用水,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说非的特定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是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包括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业等用水;特种用水是指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洗浴、纤体中心、水疗、沐足、美容美发、健身室和外轮、洗车的用水。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按情节轻重,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可以给予罚款、赔偿损失、停止供水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