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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1/19 16:38:16      点击:


(发改价格[2010]2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改革,对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水价改革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赢得理解和支持,更好地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决定在全国部分地方进行水价调整成本公开试点。现将《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附件一:

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各地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对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价调整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和公开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国部分城市进行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现就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水价调整成本公开的重要意义

      根据近年来各地水价调整工作的实践,决定在部分城市开展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这是价格主管部门转变工作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规范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行为;是价格主管部门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工作,有利于消费者了解供水企业成本状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推进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机制改革,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重要探索,有利于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增进社会各界对水价调整的理解和支持;是加强对供水企业监督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督促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挖潜节支。

    水价调整涉及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人民群众高度关心。做好水价调整工作,对于保障群众基本需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把此项工作作为推动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突破口和示范窗口,创新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方式,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根本利益。